第一条 为构建为侨资企业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务网络,运用法律武器为侨商、侨资企业排忧解难,依法维护海外华侨、华人和港澳同胞在国内投资的合法权益,依据国务院侨办“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工作暂行办法”和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有关保护华侨投资权益的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成立“浙江省为侨资企业服务律师顾问团” (以下简称“律师顾问团”)。
第二条 “律师顾问团”采用松散式结构组建。成员由省司法厅推荐,省侨办和省司法厅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并颁发聘书,初建人数为9人,以后视情增减。“律师顾问团”成员由具有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、良好业务素质和能力、工作责任心强、并能热心为侨资企业服务的资深律师担任。
第三条 “律师顾问团” 成立后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推选产生团长一名,副团长1-2名。省侨办经济科技处、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联系“律师顾问团”工作。
第四条 “律师顾问团”负责侨商及侨资企业相关法律事务的服务、调处等工作:
1、为侨商、侨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;
2、应侨商、侨资企业要求,开展涉侨经济案件调解和处理,有偿为侨商、侨资企业提供非诉讼类法律服务或诉讼类法律服务;
3、参加侨务部门组织的涉侨经济法律调研及有关案例研讨等活动。
第五条 “律师顾问团”成员在为侨商、侨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服务,以及在受理侨商或侨资企业的诉讼业务中,应客观、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,依法维护侨胞和港澳同胞在国内投资的正当权益,不得以各种名义乱收费用,而应视情予以适当优惠,优惠范围及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。
第六条 省侨办经济科技处具体负责“律师顾问团”的日常联系工作,接待侨商或侨资企业对有关事务的咨询和案件的投诉,应侨商或侨资企业的要求,视咨询投诉业务类别推荐律师顾问团相关成员。在“律师顾问团”成员的诉讼业务中,省侨办只关注进展情况,不参与具体诉讼行为。省司法厅对“律师顾问团”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。
第七条 本简章由省侨办与省司法厅负责解释。
第八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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